附帶民事訴訟不受刑事判決所為事實認定之拘束

n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713號判例意旨明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所謂,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者,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言,如附帶民事訴訟經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

n  最高法院50年台上872判例意旨明揭:「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上訴人所提之附帶民訴,既因裁定移送而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則原審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即無違法之可言。」。

n  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95號判例意旨明揭:「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即屬獨立民事訴訟,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

n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意旨明揭:「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雖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亦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此項侵權行為類型之成立,亦須行為人有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且損害與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間復具有因果關係,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然合法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查原告雖主張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並經判刑確定,惟如前所述,被告有無原告所指稱之侵權行為事實,本件民事訴訟仍得獨立認定,先予說明。…原告主張被告有過失傷害之侵權行為,並未提出足夠證據予以證明,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前述損害,即無理由,自應駁回,而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一併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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