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逆轉勝!本所代理客戶向苗栗縣苑裡鎮西勢里長提出當選無效之訴獲勝訴確定
吳○○在民國111年當選為苗栗縣苑裡鎮西勢里長。其對造即本所客戶羅女士後來對之提出當選無效之訴,指出吳○○有賄選情事。一審法院判決羅女士敗訴,但經本所代理羅女士提起上訴後,二審法院合議庭認定吳○○確實存在賄選行為,故判決其當選無效,本案已經確定,不可再提起上訴。本所最終協助客戶取得逆轉勝!
二審判決指出,羅女士指控,吳○○在競選期間,為了贏得選舉,由吳○○或其競選團隊成員授意王某對該選區的不特定選民進行賄選。據悉,王某於111年11月21日,以每票新臺幣(下同)500元之代價,向林姓婦人提供3500元,要求其投票支持吳○○。此外,王某和林姓婦人還共同向周姓、張姓選民行賄以收買選票。
二審判決表示,王某和林姓婦人的賄選行為,以及他們對周姓、張姓選民的賄選,都已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王某在警方偵訊時承認,曾為吳○○向林姓婦人買票,並通過林姓婦人向其他人買票。
儘管王某供稱賄款是由一位蔡大哥提供,且偶爾與其見面,但在一審時卻改口稱未曾見過蔡大哥的相貌,也無法再認出蔡大哥。關於是否知曉或見過所謂「蔡大哥」的相貌,王某前後陳述不一致,故不可採信。
此外,王某應無為欺騙林姓婦人而謊稱賄選資金來自吳○○的動機或意圖。由此可見王某是因其賄選行為被查獲後,刻意推稱不知名的蔡大哥或不認識蔡大哥容貌,藉此阻斷檢調追查賄款資金來源,從而使吳○○避免遭受刑事追訴及被提起當選無效民事訴訟的危險,羅女士的主張足堪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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